中俄学院关于做好2014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0-09浏览:92设置

班级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好2014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学工处《关于做好2014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的通知》(学发[2014]43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4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我院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要求,严格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实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认定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资格复核。2013年已经认定并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需再次提交申请,班级认定小组可根据其日常消费情况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进行复核。若发现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等行为的,应取消其困难生资格,情况特殊的学生要求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复核通过后,名单汇总报学院审批;复核不通过的,应通知学生本人并充分沟通信息、听取本人意见后慎重确定最终认定结果。

      (二)补充认定。2013年未被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充申请认定的,需向班级认定小组提交认定申请材料(需提供盖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班级认定小组收到申请后应主动与学生本人沟通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过决定纳入新学年贫困生档案的,名单汇总后报学院审批;评议未通过的,应通知学生本人。

      (三)新增认定。2014级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依据新生提供的《江苏师范大学2014级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盖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有关困难证明材料及学校提供的2014级新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得分进行认定。新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得分应作为衡量申请认定学生是否贫困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档比例

       根据我校实际,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总比例应控制在30%以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建档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为保证家庭经济真正困难学生的根本利益,各班级开展此项工作时应根据各班级实际情况,在建档比例上可做上下浮动,但要总量控制.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档工作的重要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建档工作是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奖助学金和申请生源地贷款的重要依据,关系到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各班级需成立班级认定小组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切实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也是向学生宣传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进行诚信教育的过程。各班级要加强对学生的自强、自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要教育和引导申请认定的学生实事求是地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尤其要注重对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同学的教育,引导其主动向班级认定小组申请退出贫困生库,确保建档工作的准确性。

       (三)严格执行建档工作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审核、学校建档、动态管理”的认定程序。认定过程中要科学遴选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确保评议过程公平公正。同时要求小组成员对评议内容保密,充分尊重学生权益和隐私,严格杜绝举行任何形式家庭情况介绍会。

    五、时间安排

        1.10月10日前,各班级应组织学生正确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困难证明材料。10月12日前,各班级将班级认定小组名单报送学院;10月14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排序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向本班学生进行公示。10月15日,学院将审核各班贫困生认定情况,并将结果向全院学生进行公示。

        2.10月18日前,各班级将正式确定的《江苏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登记表》(附件1)及《江苏师范大学2014级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报学院团委办公室审核,联系人:周燕,电话:83403651

  附件:江苏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登记表.doc     江苏师范大学2014级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xls   江苏师范大学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情况统计表.doc

                                                                                               中俄学院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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